燃燒國旗的行政命令實際上並沒有禁止燃燒國旗,但這仍然是一個問題。 它表示,在某些其他犯罪行為發生的情況下,燃燒國旗應該被起訴,即如果燃燒國旗不是一種表達行為。 很難想像這種情況會適用。我能想到的一個例子是,如果國旗被燃燒作為一種純粹的信號機制——例如,“當我點燃這面旗幟時,去搶那家銀行。” 風險在於,這項行政命令將一個內容中立的行為轉變為一個政治動機的行為——這意味著即使在特定情況下燃燒國旗並不受保護,被告也可以挑戰起訴本身的合憲性,認為其出於政治動機。 這不是第一修正案的論點,而是平等保護的論點。 換句話說,這項行政命令將使燃燒國旗的起訴變得更加困難,而不是更容易,因為它可能創造出在其他情況下本沒有辯護的事實。 我不確定是誰建議總統這樣做的。我們在全球範圍內還有很多言論自由的鬥爭要贏。國內的一致性將幫助我們贏得這些鬥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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