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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券法中沒有任何規定,如果你輪流執行某項活動與只有一個人執行該活動,法規就會改變。
這取決於活動的性質。
無論是一個人為每個區塊執行,還是1,000人輪流在不同區塊上執行,通用目的的排序/驗證都不是證券中介角色。
顯然,如果你有一個應用鏈,其中不僅僅是中立的驗證/排序,並且它面向證券功能,那就是另一個故事,這就是皮爾斯在Gwart的播客中談到的內容。
如果你將證券交易功能嵌入到區塊鏈基礎層協議中,無論是一個驗證者還是1,000個驗證者構建區塊,這都將受到監管。
所以基本上,面向證券的應用鏈訂單簿功能可能會成為一個界限,我認為無論是共享給1,000個驗證者還是其他,這都不應該有區別——這就是使某物成為交易所的原因,並且它將受到監管。
希望這能幫到你。
附言:證券法中也沒有任何規定,因為你帶來了更大的網絡安全風險而將你歸類為證券中介,這不是一個網絡安全制度……因此,“盜取資產”或其他的風險並不是例如經紀/交易商或交易所分類分析中的一個因素。 . 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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