证券法中没有任何规定,如果你轮流执行某项活动与只有一个人执行该活动,法规就会改变。 这取决于活动的性质。 无论是一个人为每个区块执行,还是1,000人轮流在不同区块上执行,通用目的的排序/验证都不是证券中介角色。 显然,如果你有一个应用链,其中不仅仅是中立的验证/排序,并且它面向证券功能,那就是另一个故事,这就是皮尔斯在Gwart的播客中谈到的内容。 如果你将证券交易功能嵌入到区块链基础层协议中,无论是一个验证者还是1,000个验证者构建区块,这都将受到监管。 所以基本上,面向证券的应用链订单簿功能可能会成为一个界限,我认为无论是共享给1,000个验证者还是其他,这都不应该有区别——这就是使某物成为交易所的原因,并且它将受到监管。 希望这能帮到你。 附言:证券法中也没有任何规定,因为你带来了更大的网络安全风险而将你归类为证券中介,这不是一个网络安全制度……因此,“盗取资产”或其他的风险并不是例如经纪/交易商或交易所分类分析中的一个因素。 . .